普法讲堂
 
【以案普法】司机驾驶证记满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来源:山东高法、孟州市法院、豫法阳光 | 作者:供稿:王卫芳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5-01-03 | 2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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