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根据案涉借款交付时间、两次还款的性质、变更后的还款时间、依法认定的借期利息、田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等,对刘某尚欠的借款本金等予以核算认定,依法判决刘某偿还田某借款本金5万余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行为的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而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虽约定为“投资款”,但同时约定了7万元的固定利润,实际上田某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固定收取利润,不符合投资应有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借贷关系。刘某逾期未偿清借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两次还款应先清偿利息,超出部分依法抵扣本金,计算得出刘某尚欠的借款本金金额,并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要签订规范、全面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了解各项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后续风险和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