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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认定等,新规速看!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 作者:编辑:陈遥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5-12-05 | 6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还有这些情形应这样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


  医疗机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亡时间如何确定?

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

如何确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待遇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明确劳鉴等级变化时相关待遇调整


  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明确新发生费用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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