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不知儿子快离婚了,误将财产遗赠给儿媳,这份遗赠还有效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公众号@武鸣法院、视觉中国 | 作者:编辑:董博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6-01-05 | 6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婚姻破裂已成定局

善意挽回却被欺骗

到头来人财两空


继承尚未发生

钱就被转走了?


  陆某甲与梁某育有儿子陆某乙。儿子陆某乙与儿媳韦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后,感情出现裂痕。经法院审理,于2015年8月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同年8月19日,就在离婚判决送达后不久且尚未生效时,陆某甲与梁某共同立下一份《遗赠》,决定将夫妇二人名下位于老家的一处房产及其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赠与儿媳韦某。在立下《遗赠》后仅数日,继承事实尚未发生,韦某便以代理人身份,将梁某存折中的20万元存款转入了其个人账户。


  此后,韦某因改嫁将户口迁出。2023年,陆某甲病逝。随着继承的开始,矛盾也随之浮现。2024年年初,尚在人世的梁某另立遗嘱,明确表示撤销之前对前儿媳韦某的遗赠,并指定其子陆某乙为全部财产的继承人。因协商未果,梁某与陆某乙遂作为共同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15年所立的《遗赠》无效。

原告梁某、陆某乙诉称,陆某甲与梁某立下《遗赠》时,仍以为韦某是自家儿媳,期望其能履行赡养义务,为二人养老送终。然而,韦某自2015年搬离后,从未对老人尽到赡养责任,甚至在老人生病期间也未曾探望。直至2023年陆某甲生病需支付医药费时,家人才发现韦某在离婚后不久就已擅自将梁某名下20万元存款转走。梁某、陆某甲、陆某乙多次向韦某追讨该笔款项,均遭拒绝。为此,陆某甲及梁某均决定撤销对韦某的遗赠,并要求陆某乙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20万元。


  韦某辩称,该《遗赠》系二位老人经充分考虑后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应受法律保护。并且梁某仅有权撤回自己份额的遗赠,无权撤销陆某甲的部分,其仍有权继承陆某甲的遗产。


法院: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遗赠》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因案涉《遗赠》成立于2015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行为,故应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陆某甲、梁某立《遗赠》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该《遗赠》为陆某甲亲笔书写,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然而,经查明,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理由如下:


      首先,家庭关系通常是立遗嘱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立《遗赠》时,韦某与陆某乙的离婚诉讼已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双方婚姻关系处于即将解除的特殊时期。韦某有义务将此重大事实告知二位老人,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结合《遗赠》中仍使用“我们儿媳”的称谓、见证人证言及梁某的陈述,当时韦某未如实告知陆某甲、梁某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此举对于陆某甲、梁某作出财产处分决定存在重大影响,导致二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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