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主刑减轻处罚后,财产刑是否相应减轻?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06 | 2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刑减轻处罚后,财产刑是否相应减轻?

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能否适用于附加刑(此处附加刑仅限于财产刑,暂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力)?如果适用,如何减轻附加刑?


比如职务侵占罪,该较高法定刑幅度有附加刑(没收财产),而较低法定刑幅度没有附加刑。若主刑依法减轻处罚后,附加的财产刑是否必须相应减轻呢?


我们在办理一宗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降低量刑档(5年以下)的同时,欲对被告人判处罚金。


然而,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5年以下量刑档是没有附加刑的。


一、附加财产刑的不同模式


立法对附加财产刑的规定有着不同的模式。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立法规定,罚金刑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没收财产刑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罚金刑的立法模式

   

1、单科罚金制,即犯某某罪,处罚金。

   

2、并科罚金制,其又可分为得并制和必并制。得并制,即犯某某罪,处某主刑,可以并处罚金;必并制,即犯某某罪,处以某主刑,并处罚金。

  

3、选科罚金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主刑或者罚金。

  

4、复合罚金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主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没收财产刑的立法模式


1、得并制没收财产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必并制没收财产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某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的财产刑


有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限于对主刑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应判处的数额,故无法适用减轻处罚。

又有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因刑法没有规定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既然没有规定,也就意味着没有否定减轻处罚适用于附加的财产刑。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