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最高法院修改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8538 次浏览 | 分享到: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