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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物之前产生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125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总之,虽然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触犯诈骗罪,也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因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行为人实际上骗取的是贷款,故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通过虚构担保实施合同诈骗,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常见类型。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的产权证明与动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在许多情况下,签订与履行合同不一定需要担保。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使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当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对方当事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则是合同诈骗行为。此外,一些行为人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是合同诈骗行为。


然而,从字面含义来说,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只是虚假担保或者不真实担保的部分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即使提供真实的足额担保,也完全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行为类型的规定就说明了这一点。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对于采用其他虚假担保方式从事合同诈骗行为的,应当适用哪一项规定?


例如,A 市的某公司负责人甲伙同某银行副行长乙,通过虚构应收账目方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借款到期时,甲无力还款。乙建议甲到资金市场拆借6700万元,4000万元用于归还上一笔贷款,余下的2700万元作为开出下一笔6700万元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甲遂找到B市的丙,采取伪造业务往来、重复担保方式骗得丙的信任,承诺一旦银行放贷就会还款,丙遂同意借款6700万元。甲与丙签协议时,乙口头作出银行在授信期限内按规定继续放贷的承诺,保证一旦收到6700万元后就会继续给甲续贷。丙向乙转款6700万元后,银行划走4000万元用于返还甲的上期借款,将本来作为开出下笔承兑汇票保证金的2700万元返还给丙,拒绝再借款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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