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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物之前产生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12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三,支付宝账户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花呗服务并不以用户在支付宝账户内有资金为前提,且被告人的行为亦未直接占有吴某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信用卡诈骗或盗窃行为。
对于这类案件,有学者主张认定为诈骗罪(第四种观点)。
还有观点认为,花呗服务商是适格的小额贷款发放主体,属于金融机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冒用他人花呗骗取花呗服务商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第五种观点)。
此外,还有人认为,如果账户所有人已经开通花呗,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账户所有人没有开通花呗,而是被告人冒名开通花呗,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六种观点)。
笔者对此发表如下看法: 
首先,如果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需要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直接通过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按照笔者所主张的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上述行为需要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进而使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则不成立盗窃罪(以下讨论设定为被告人对自然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其次, 支付宝账户是淘宝网上的一种支付方式账户,支付宝账户虽然可以绑定信用卡,但支付宝账户本身所使用的并不是信用卡的卡号与密码,所以,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蚂蚁花呗本质上是小额信贷,也不可能是信用卡。所以,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等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且,即使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结果是被害人信用卡上的存款减少,也不能认定为冒用了他人信用卡,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资料。据此,上述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再次,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未开通花呗时,被告人冒用账户所有人名义开通花呗后进行消费的,花呗服务商当然受到了欺骗,并且陷入了被告人就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的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与被告人签订了合同,处分了财产。在此意义上说,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花呗是服务商为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包括授信付款和保理付款服务。授信服务是小贷公司向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仅限于日常消费用途的融资服务及分期功能。保理付款服务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向交易对方购买商品时由商融保理购买交易对方对用户的应收账款权,从而使支付宝账户所有人获得分期清偿的服务。显然,花呗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与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签订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金并可分期清偿的消费信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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