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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物之前产生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1255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既然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那么,合同诈骗罪就必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造,只不过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因而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当事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事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


笔者基于合同诈骗罪的上述构造,就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展开讨论。亦即,本文重点不在于说明五种行为类型本身,而是讨论与五种行为类型相关联的争议问题。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一般表现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其中,既可以是自然人以虚构的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单位冒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在通常情况下,足以说明行为人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因而被《刑法》第224条规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第一种行为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并无困惑。比较常见且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处理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例如,被告人何某趁吴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手机SIM卡,后使用该SIM卡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自变更密码。何某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花呗购买1部手机,消费6000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点评网消费187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第一种观点)。
辩护人认为,支付宝账户属于信用卡,被告人从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花呗获得贷款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支付宝用户通过花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其二,被告人未经吴某许可,以吴某名义登录支付宝账户,通过操作花呗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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