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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鉴宝”诈骗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22 | 4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间鉴宝”诈骗案件的定罪与量刑

一、“民间鉴宝”型诈骗案件的模式演变


自从央视《鉴宝》节目播出以来,民间收藏热情被充分点燃,三教九流混迹于藏品的鉴定、展览、拍卖等领域。一些人总幻想着自己手上攒着个“鸡缸杯”什么的,一脱手,一个亿的小目标就实现了。


民间鉴宝活动,一片繁荣景象。围绕“民间鉴宝”展开的刑事案件,也是愈演愈烈。此类案件,江浙沪、广东等地是重灾区。一般模式为:客户手上有藏品,公司承诺有销售渠道,双方一拍即合。销售之前,要鉴定,你要交鉴定费。鉴定出来,是个好东西,你想卖个好价格,你要交推广费。国内推广价格一般,那可以去国外推,你要交出关费、保证金。


从早期的直截了当诈骗客户鉴定费,到后期逐渐演变为以合同形式、服务形式骗取客户的推广费。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有哪些争议焦点?

二、“民间鉴宝”型诈骗案件的事实争议


1、被告人未承诺售出藏品,向客户收取藏品推广费,是否构成诈骗?


若被告人未以口头、书面形式向客户承诺售出藏品,明确告知客户藏品能否售出存在不确定性,客户明知藏品不一定能够售出,支付推广费存在风险,客户仍然自愿签订推广服务合同,支付推广费用,被告人也确有履行《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到期,即使最终藏品未能售出,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2、没有被害人的指认,能否认定诈骗事实?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导致侦查机关无法联系到被害人,无法制作询问笔录。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没有被害人的指认,但有同案被告的指认,亦可认定诈骗事实。我们认为,诈骗罪的核心,不仅需要查明被告人是否实施诈骗行为,还有查明被害人是否因为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错误处分财产。在被害人缺失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该节诈骗事实成立。


3、“鉴定专家”未将客户的赝品鉴定为真品,是否属于虚构事实?


有法院认为:被告人(鉴定师)虽然在对被害人提供的藏品进行品鉴时未将赝品认定为真品,但其在明知XX公司诈骗手段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隐瞒相关藏品系赝品的事实,并对赝品进行“专业点评”,误导被害人认为相关藏品具有较高价值,进而被骗,其行为也是共同诈骗的组成部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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