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自首认定的82条裁判规则
来源:刑事实务 | 作者:张金明 厚启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0-04-22 | 16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张俊杰作案后发短信给保证人李建方,李建方打电话向张俊杰确认此事,并表示要报案,张俊杰回答“随便”,而后李建方与张俊杰妻子兰素萍联系,并在兰授意下报警,兰到达现场,发现确实出事后,亦让同事报警,虽然对他人报警并未反对,且在犯罪现场滞留并未逃离,但是,张俊杰在公安人员到达后,却手持匕首顶住胸部,不让公安人员靠近,表明其拒绝将自己置于公安人员 控制之下,故不能认定自首情节。从亲友报案的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张俊杰的妻子兰素萍虽报案,但并未送张俊杰归案,张俊杰在公安人员到达后,拒绝接受公安机关的控制,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这一要件的规定,因此 不能认定自首。

 

裁判要旨7: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并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处理的投案目的,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9号,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吕志明在公安机关排查期间,因恐罪行败露而向亲属承认其和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否认系强奸被害人,亦不承认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且编造听见被害人家院内有动静这一虚假情节。吕志明经亲属劝说后,同意亲属联系公安人员,其目的并非要将自己主动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虚构被害人曾自愿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且当晚其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非强奸来“合理”解释被害人体内为何留有其精斑,以掩盖犯罪事实,撇清自己的涉案嫌疑。吕志明于当日20时许被带到公安机关,在口头讯问中仍否认实施犯罪行为,直至次日6时许才被迫供认犯罪。这表明,吕志明不具有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审查处理的投案目的,即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初期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