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煤气中毒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4 | 63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而本案燃气公司在该起事件发生两年内未到付某某、徐某某中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因燃气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到该用户处检查,对于该用户家中煤气阀门存在漏气现象不了解、未发现,对于徐某某煤气中毒的后果,燃气公司存在过错,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燃气公司抗辩煤气泄漏是因为使用者没有及时将后背螺母旋紧到位,且使用者多次在使用过程中旋拧阀柄时导致后背螺母后退造成一节,因上述抗辩系燃气公司单方猜测,其未能就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行为提供证据,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燃气公司抗辩煤气系缓慢泄露,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闻到煤气味而及时报修,其未举证证明系缓慢泄露,且使用者情况各不相同,存在个体差异,不能由此确定每个使用者均应能够闻到泄露的微量煤气味从而发现煤气泄露,所以行业规定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1474.91元一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规定,根据付某某的医疗费收据和病历,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因此次事故发生医疗费共计4803.35元,其中公务员补助957.81元,医保统筹支付2370.03元,个人支付1475.51元,原告方的主张未超出可支持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方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一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规定,徐某某住院3日,每日计100元符合相应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日×100元/日=3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方主张的护理费354.34元一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规定,原告方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本院参照辽宁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5128元的标准计算,徐某某住院期间二级护理3日,故本院予以支持付庆宝护理费为288.72元(35128/365*3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