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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涵义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25 | 4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延界定。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明确,“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除了在方法上,以刑法第20条第3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四种罪行为参照,通过比较暴力程度、危险程度和刑法给予惩罚的力度等作出判断外,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且应达到犯罪的程度。不仅指这四种具体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三是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有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同时强调“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不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对于特殊防卫权的适用作了一定的限制。

  

此外,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还进一步明确,在特殊防卫中不要求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之间的合比例性或相称性。指导性案例认为,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能将防卫人的伤情与侵害人的伤情作简单对比,不能要求防卫人等到暴力犯罪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也不适当地缩小了正当防卫的依法成立范围。

  

贯彻落实办理正当防卫案件的工作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明确了正当防卫刑法条文中的若干涵义,解决了司法实践认定的部分难点,但就个案而言,法律适用涵盖的问题既涉及价值判断、政策考量等宏观问题,也涉及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具体问题,因此,必须通过综合判断全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察案件的前因后果,既要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也要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检察实践中,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既守护公平正义,又弘扬美德善行,最终结果实现“法、理、情”的统一,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朱凤山防卫过当案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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