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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又喝藿香正气液(含酒精)不影响醉驾认定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25 | 4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苏高院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饮用少量白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药水致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是否能够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这里的关键是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作合乎立法目的的正确理解,也即本案情形是否属于醉酒驾驶,饮用白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致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或者仅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药水致血液酒精含量超标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研究,本案被告人吴卫东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立法目的、法律本义及相关法律精神,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酒”,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理解为酒精。对明知物质内含有乙醇酒精并服用的,不管该物质是否属于酒类,只要致使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合乎立法目的和法条本义。从法律解释的视角,运用文法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均能得出上述结论。

首先,运用文法解释方法可以得出该结论。文法解释是指依照文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解读,从而准确阐明法律条文原本的内容含义。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文法的角度,显然应当解读为在醉酒状态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服用的物质中含有乙醇并因此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机动车,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惩处。这里面当然包括行为人饮用白酒、啤酒、黄酒等酒类而处于醉酒状态,大量食用醉蟹等含有乙醇的食物而陷入醉酒状态、服用含有乙醇的药水而处于醉酒状态等情形。

其次,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可以得出该结论。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者制定某一法律或者增加某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来解读法律,由此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应的危险驾驶罪系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了两种行为方式。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的解读,立法者的本意就是通过设置危险驾驶罪,动用刑罚手段治理醉驾,有效预防醉驾的发生,引导民众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根本上扭转醉驾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减少醉驾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危害。而不管醉驾人员所服用的是否酒类,只要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驾驶的安全性就会受到较大影响,表现为肌肉运动不协调,行动笨拙,反应迟缓,困倦甚至昏迷,驾车极易发生车祸,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等公共安全。所以,根据立法目的,不管醉驾人员服用的是何物质,只要其对物质内含有酒精有认知,且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也即构成醉驾不以饮用白酒、啤酒等酒类为前提条件。如果不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就违背了立法目的和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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