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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又喝藿香正气液(含酒精)不影响醉驾认定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25 | 44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符合相关司法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26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没有限定为酒类,该司法性文件规定的也是血液酒精含量。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及司法文件的用语是酒精,而并没有限定必须是白酒、啤酒等酒类,也即只要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就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不管是否服用了酒类。

第三,实现法律功能及司法实践的需要。一方面,有效发挥法律功能的需要。刑罚具有惩罚和预防双重目的和功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就是要通过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刑罚惩戒,引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形成文明安全驾驶的良好出行习惯,预防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行为的发生,由此更好地保护社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实现“醉驾入刑”这一法律功能和刑罚目的,就必须禁止所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违反者予以刑罚惩罚,而不应有服用的必须是白酒、啤酒等酒类等法律之外的不当限制。不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法条所起的实际作用会大打折扣,将无法实现其规制引导社会主体行为的法律功能,而这显然是广大民众、立法者和司法者所不愿看到的。近年来醉驾刑事案件依然多发,醉酒驾驶形势仍然严峻,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尚未完全形成,这更要求严格执法,依法惩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不法行为,发挥刑法功能,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另一方面,有效打击醉酒驾驶司法实践的需要。

司法实践中,有些醉驾人员为了逃避刑罚处罚,喝酒后故意再服用含有酒精成分的药水或者饮料,或者百般抵赖狡辩,辩解自己没有喝酒,而是服用了含有酒精的药水、饮料、食物。在此情况下,如果认同类似的辩解成立,则会使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在无形中加大,有时甚至无法处理。因为对于这样的辩解侦查机关往往无法或难以取证,而且根据目前的医学检测手段,在酒类和药水进入人体后,根本无法检测出两类物质对体内乙醇含量分别有多大影响。其结果是,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将承担无法承受之重,即便耗费大量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可能导致无法办案,无法有效打击对自己和他人都可能带来巨大伤害的醉酒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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