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马桶“返水”房屋被泡,谁担责?
来源:山东高法、浙江天平 | 作者: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5-04-14 | 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业主推开家门,眼前一幕令人窒息:马桶反涌的粪水淹没房间,屋内一片狼藉。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房屋设施引发的矛盾屡见不鲜。公共管道遭堵塞造成的财产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浙江安吉某小区503室业主发现楼顶渗水,遂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通过603室放在物业处的备用钥匙开门后发现,603室地面已被污水浸泡深达五、六厘米,马桶内污水持续外涌。物业公司组织清理,发现马桶“返水”系因503室与603室之间的下水管道被湿巾、纸巾等堵塞。


  因长时间浸泡,503室天花板、吊柜、603室房屋墙体、地板、橱柜等受损。遭受财产损失的503室与603室业主遂分别提起诉讼,将楼上十户邻居、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03室业主同时也将603室业主列为被告。

裁判结果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上已入住业主不当使用下水管导致案涉损失发生,共同承担40%赔偿责任。


  503室业主及时发现事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不承担责任。603室业主未入住,疏于对自身财产的看管,客观上导致污水长期反涌无人发现,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


  物业公司在案发后积极应急处突的行为值得肯定,但是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并日常进行过污水管道检查疏通,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下水管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过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案件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相关当事人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当无论从常识判断还是原告举证,均能确定下水管道堵塞系楼上业主不当使用公共管道所致时,可以认定楼上业主存在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丢弃杂物这种损害行为往往发生在他人的私人住宅内,水管堵塞具体由哪一户业主造成,权利人无法得知。下水道又是隐蔽工程,难以观察,且水管堵塞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时间具有长期性,进一步提升举证难度。如果仍将举证责任强加于权利人,过于苛责,其后果也将导致同类住户进一步降低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维护他人权益的意识,不利于倡导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因此,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具体的侵权行为人,但其已能证明侵权主体为楼上业主群体的集合。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楼上业主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法律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人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而在这个群体集合中,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则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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