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庭审焦点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也就是城市管理部门赔偿20万元。该部门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路标杆设计是否合理成了焦点。
张先生认为,发生事故时他撞到了路标杆底盘上的螺栓,这种不合理的设计导致他伤情严重。而对于张先生的说辞,城市管理部门并不认可。
城市管理部门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视频来说,我们认为他的伤情跟路标杆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大片血迹在台阶之下,离路标杆也比较远。
在该部门看来,造成张先生伤情的并非路标杆底盘上的螺栓。并且退一步说,螺栓等其他零部件都是为了稳固路标杆结构所必需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和安装都符合行业标准,遵循了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因此他们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为张先生的受伤担责。
双方各执一词
二审如何认定
一方酒后超速骑行导致事故,却认为路标杆设置不当加重了自己的伤情;一方坚持路标杆符合规范、自身并无过错,双方各执一词。二审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天水:侵权案件的审理,争议焦点主要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城市管理部门有没有违法行为,就是对于指示杆的设置和管理有没有不当之处,以及有没有主观过错。
涉案的路标杆已被拆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办案法官在二审期间向交通管理部门调取了事故现场的彩色照片。路标杆的底盘、加劲肋板、螺丝等零部件到底是如何构造的?张先生的伤情究竟是不是如他所说,由螺栓造成的呢?
王天水:它的底部是法兰盘,法兰盘上有加劲肋板支撑,加劲肋板中间底部有螺栓进行固定。这个加劲肋板比较高,螺栓比较矮,而且螺栓也没有像原告所说的,有过长或有明显尖锐的情况,整体来说比较矮。在一片加劲肋板上有明显的血迹沾染的情况。
办案法官向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了解情况,鉴定人员表示,结合张先生的病历材料来说,无法看出存在螺栓插入面部的情况,张先生面部的裂伤和骨折,更可能是由加劲肋板这类片状物造成的。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自己因撞上设计不合理的螺栓而受伤,这并没有充分依据,且缺乏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