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水:从这些规范和设计要求来看,实际上指示杆底部的加劲肋板和法兰盘以及螺栓这三者共同作为组件,配合着固定指示杆的立柱,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而且这也是非常常见的设置。张先生现在提交的证据其实没有充分证明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指示杆的设置、管理有不当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张先生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导致其自身摔倒受伤,张先生要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他应当证明管理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他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这些。
王天水:他当时是饮酒后驾驶,又有超速驾驶的情况,他已经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所以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过错的城市管理部门为他的行为买单,来承担它不应该承担的侵权上的法律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张先生要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在此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同样适用于骑行电动自行车。酒后骑行隐患大,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