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判决:侯某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陶某娇等三人抚养费共2万元(前述费用支付至王某芬在某银行开设的某张银行卡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支持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
其他家庭成员代管抚养费
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存在明显侵害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尚不属于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不直接抚养一方要求将自己支付的抚养费交由实际照顾未成年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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