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物之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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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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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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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1年7月初,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伙同小白(另案处理),共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虚构事实用所租汽车质押借款骗取他人现金。2011年7月21日,由郑学理、小白(化名)冒用刘庆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支付押金10000元,租得渝ANUXXX 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40807元)。张明随即找黑儿(化名)以郑红英为名伪造了渝ANUXXX本田轿车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名为郑红英、头像为小白的身份证。2011年7月27日,郑学理、小白利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及郑红英的机动车行驶证,冒用郑红英的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约定借款12万元、为期3个月,并以渝ANUXXX本田轿车质押给甘某某,最终实际骗得甘某某现金11.4万元,所得赃款被张明等人瓜分。案发后,涉案轿车被汽车租赁公司自行找回。
2012年7月,张明、丁应全等人共谋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虚构事实用所租汽车质押借款骗取他人现金。2012年8月1日,由丁应全、邹孔木冒用崔文涛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预付租金4000元,租得渝A1AXXX丰田轿车一辆(价值125980元)。张明随即找人伪造了渝A1AXXX 丰田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及车主陈静的身份证。2012年8月8日,丁应全、曾建兴伙同黄年平(另案处理)等人利用上述伪造的证件及陈静的机动车行驶证,冒用陈静的名义出具虚假借条,约定借款1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内容,并以渝A1AXXX丰田轿车质押,最终骗得王某某现金9.4万元,全部赃款被张明等人瓜分。案发后,涉案轿车已被汽车租赁公司自行找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丁应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明提出,其没有诈骗汽车租赁公司财物的目的,只是将租来的车当作犯罪工具,汽车租赁公司可以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找到自己的车,其行为未给汽车租赁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行为最终目的是骗取贷款人的现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构成诈骗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