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颁布后 子女年满几周岁应征询其抚养意见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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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张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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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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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解释,关于子女抚养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况外,抚养权一般归属母方。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子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司法解释将十周岁作为子女独立表达意见的年龄,这也是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相呼应的,即司法实践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给您提个醒: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虽然《民法通则》现行有效,但二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民法总则》为准,则现在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年满八周岁。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将征询子女意见的年龄下限定为年满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