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微普法】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22个农村宅基地常见问题
来源:鲁法行谈、山东高法 | 作者:编辑:李思彤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03-06 | 5168 次浏览 | 分享到:


  18.父亲房宅能否赠与儿子?


  可以赠与,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19.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20.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21.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2.“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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