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丨姜明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来源:《中国法治》杂志2023年第1期
|
作者:编辑:李思彤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03-06
|
18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为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规矩”“界限”“笼子”,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就是行政程序法治。行政程序法治对于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法治化,乃至对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其一,行政程序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规则,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组织和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重任。执政党作出的重大决策、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均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去组织贯彻实施;整个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去保障和维护;全体国民赖以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需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去保护。行政权的行使如果脱离行政程序法治的规范和制约,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恣意、滥用,从而其保障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功能和作用就不可能发挥,甚至会走向反面。其二,在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与之打交道的公权力。公民的人权和其他各种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均取决于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公正和理性地行使行政权。其三,在各种国家权力中,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种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权,是最有机会和最有可能滥用和腐败的权力。这些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法治加以规范和制约,其滥用和腐败就不可避免。
既然行政程序法治如此重要,那么我们怎么予以完善呢?笔者一直主张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乃至编纂《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是直接为行政行为定规矩、划界限和编制笼子的法律。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最有利于事前事中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腐败,最有利于事前事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只能在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权之后,在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再提供救济;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只能在公职人员违法和滥用权力,已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之后,再予以追究。行政程序法则是事先、事中把权力控制住,使之不能任性、恣意和滥用,尽可能不让损害、损失发生。特别是行政程序法最有利于推进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建设廉洁政府、效能政府,对于构建“三不一体”,特别是构建“不易腐”“不能腐”的机制方面具有特殊的功效和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发展完善的路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制定行政程序单行法律和单行行政法规,以及行政程序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一步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步,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这一步我们应该从现在起即开始大力推动。事实上,我们行政法学界已经为此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世纪80年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成立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曾经草拟出了一个行政程序立法建议稿,笔者主持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课题组也曾先后于2002年和2015年草拟出一个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和一个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我们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参考目前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律、单行行政法规和行政程序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用三年到五年的时间,制定出一部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统一行政程序法。第三步,在第一步和第二步已经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编纂统一的行政基本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