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微普法】网红的旅游打卡视频拍到了我,侵犯我的肖像权了吗?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 作者:编辑:张瀚罡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08-07 | 6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肖像: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小明是一名自媒体up主,拥有百万粉丝。假期来到云南旅游,拍摄视频宣传当地的人文景观,视频中有不少来往的游客。如果将视频放到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站播出,是否会侵犯游客们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小明在拍摄视频时,因需要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小明在云南旅游期间,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片,并将该组照片发布于他的各大网络账号。云南网友小华看见后很是喜欢,将小明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小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小华发布的内容中所使用的图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小明的形象,因此小明对该组图片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小华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权。


      某淘宝服装店铺看见小明的照片后,在其销售的某款衬衫中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用作销售商品的模特试穿图片。淘宝店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是。淘宝店铺未经小明同意,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构成对小明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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