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微普法】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法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作者: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11-15 | 91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可以看出,家务劳动这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创造的经济价值实则不容忽视,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可以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理应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3)家务劳动的效益。其中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随之而来的不免有其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425-427页)


注:1.编者注:目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68条。

2.参见陈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践反思与制度调适》,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1期。

3.吴燕华:《居民家务劳动时间经济价值研究——以杭州市为例》,载《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4.廖宇航:《家务劳动价值的估算》,载《统计与决策》2018年第8期。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