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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 作者: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12-12 | 9246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规则  


1. 为配偶借款提供保证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某诉胡某某、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22)赣0123民初71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20期

2. 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某诉王某、吴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1.保证人配偶明知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债务但并未阻止,不构成保证人配偶对该保证债务承担责任的同意。2.保证人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所获金钱利益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8)沪02民终1145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1辑(总第153辑)

3. 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姚某诉云鑫置业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在执行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处不动产,在财产处于抵押、查封情形之下,不能简单强调执行效率,必要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逐一分割,确保配偶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7)浙08民终107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4. 夫妻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应注意核实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与广州某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某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

案例要旨:在金融借款业务领域中,担保人所负担保之债往往金额巨大,且显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担保人配偶为大额金融借款作担保,共同签字的,为共同债务,须承担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采取调取证据、鉴定、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证签字的真实性,以确定大额金融借款担保之债是否为担保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切实维护担保人配偶一方,尤其是不参与配偶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张凤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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