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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法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作者: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11-15 | 91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是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只在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时酌情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情况予以补偿,否则不能适用。此后,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情形,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更大肯定。

1. 妻子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林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妻子自子女出生后便在家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丈夫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妻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确定经济补偿数额。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8月24日第3版


  2.婚姻存续期间,在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林先生诉谭女士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另一方为养育儿女、协助对方工作及读书负担较多义务,其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23日第3版


  3.在离婚纠纷中,承担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家务经济补偿——廖某诉雷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中,承担家务劳动及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8日第3版


  4.全职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应得到认可和保障,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离婚时可主张家务补偿——杨某诉魏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压缩了自我发展空间,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导致工作能力降低,因此,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相应的家务补偿。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4日


  5.立案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时间的离婚案件,因离婚经济补偿的判断涉及到夫妻对家庭所作贡献的认定,属于“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法律事实,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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