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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 作者: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12-12 | 9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注3。然而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在保证人配偶获得了因保证而带来的利益时,不将其纳入债务承担的范围显然有失公平。同时,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也为保证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创设了条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学者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本应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共债推定”进行扩大化处理,造成了恶意债务、非法债务以及虚假夫妻债务的急剧增加(注4。因此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理解为是为了避免法院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作出(注5,保证人配偶是否应当与担保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以共同生活标准来确定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目前并无法律对保证债务作区别于一般债务的规定。

2.保证债务的学理定位


有观点认为,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既没有金钱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保证人也无法从保证合同中受益,因此不同于一般的一方对外负担的债务。由此,无偿保证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争议,正如有学者指出当债务的设定无法为夫妻共同生活带来利益时,负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之间的逻辑将被切断。(注6

然而保证人也可能因保证合同而受益。例如在有偿保证合同当中,保证人往往会因为自己的保证行为向被保证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与借贷之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获得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资金不同,保证人获得的资金并非基于保证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等关系产生。然而,“夫妻双方在债务发生后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注7,判断保证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是因保证人为夫妻共同利益而负担,债务与金钱利益的获得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不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注8

因提供保证而获得的利益包括因保证合同而直接、间接所产生的财产性利益,但不应当包括无法以金钱衡量的内容,例如为了提升自己家庭的社会评价、为了维护与夫妻一方其他亲属的和睦关系等。首先,虽然从长远看可能产生某些财产性利益,例如因社会信用度高而获得更多订单等,但这些财产利益与保证之债的关系过于遥远,对这些利益进行认定势必导致法院在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其次,非财产性利益属于主观感受,每个人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因而难以界定是否获得非财产性利益;最后,基于非财产性利益的获得而要求保证人的配偶承担财产性赔偿并不公平,两者之间并没有一个等价公式,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很难令人满意。

综上所述,保证债务与其他债务之间并无实质区别,若一方对外保证之债能产生金钱收益,且该收益能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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