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微普法】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 作者: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12-12 | 9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涉夫妻共同债务类典型案例

5.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未获另一方追认的无法证明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小敏诉小卢、小王、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假冒另一方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追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担保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3月17日

6.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判断——杨某诉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确定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司法观点  


一、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当没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对外保证的行为获得配偶的同意时,该保证属于夫妻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有观点认为考虑到保证债务自身的性质以及法律对保证债务的特殊规定,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文认为保证债务属于债务的一种,当该类债务满足《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保证债务的立法定位

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以下简称《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已经对保证债务的特殊性作了确认,夫妻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注1)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所修改,因此《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失去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指导意义。

即使《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仍具有效力,共同生活标准依然符合该份文件的精神。司法实践中存在将最高人民法院的该份文件视为否认所有夫妻一方保证之债适用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做法。例如在黄某某等诉郑某、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注2中,法院在判断妻子吴某某是否应当为丈夫郑某对外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并没有审查郑某负担担保债务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直接以《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复函》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