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天平阳光客户端 | 作者:编辑:董博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6-08-28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现实中,不少夫妻离婚后,双方矛盾累及子女,通过拒接通信、拉黑联系方式、隐匿子女行踪等方式阻挠对方探望。此类行为并非家庭纠纷琐事,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直接抚养方的违法阻挠行为:


  拒不配合,无故拒绝探望: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沟通、设置探望障碍、虚构妨碍事由等;


  隐匿、转移子女,切断联系:如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址或就读学校且不告知对方、限制或隐瞒子女行踪信息等;


  恶意离间亲子关系:如向子女灌输贬损对方形象的言论、编造不实负面评价等。


探望权人的违法行为:


  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如有家暴、虐待、遗弃子女行为;有吸毒、赌博、嫖娼等恶习或严重传染性疾病;带孩子去色情、赌博等不良场所或接触不良内容;教唆诱导子女逃课、或诱导子女违法犯罪。


  不按协议或判决行使探望权:如无故爽约或频繁改变时间地点、私自延长探望时间、逾期不送回甚至带走不归还。

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方可申请恢复;


  对于直接抚养方严重危害子女的,可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两个常见误区,

千万别信!

    除了明确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外,很多人还被流传已久的错误说法误导,甚至主动触犯法律底线。这里纠正两个最容易信以为真的探望权误区:  

     对方不让看孩子,就能以此拒付抚养费?


错误。


  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没见到孩子”为由拒绝;协助探望是直接抚养方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没收到抚养费”为由阻挠。一方无故拒付抚养费,另一方可通过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解决,而非以此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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