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可否跨档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12 | 8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后,“两高三部”明确要求,一般应当在起诉书中明确量刑建议,因此,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大多直接在起诉书中提出。也有实务观点认为,量刑建议需要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整,灵活易变,不宜在起诉书中表述,否则变更起诉书将带来较烦琐的程序,不利于及时诉讼,仍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文书样式虽有不同,但以正式的书面方式提出量刑建议已成为主流。


5.量刑建议智能化逐步应用


量刑方法和量刑标准是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的前提,但同时量刑建议又带有司法经验因素,需要结合区域犯罪形势,结合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随着“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量刑建议中的应用增多。通过类案大数据提取量刑要素,分析法院量刑尺度,各地在量刑建议智能化上进行了有益探索,量刑智能辅助系统也正在得到逐步应用,为检察官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和帮助。如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对90%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95%以上的精准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就是通过量刑智能辅助系统的帮助,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议精准度;青岛市院依托“智慧检察官”办案平台,建立“量刑建议计算器”系统,不断完善系统中常见罪名的量刑情节,对罪名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实现对部分罪名精准计算量刑等。


(二)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量刑建议重要性认识不足,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


部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认为量刑是法院的工作,检察机关只要定罪准确即可,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上的不足,部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推进缓慢,有的地区提出量刑建议的比例不到20%,难以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部分检察官还存在畏难情绪,认为量刑建议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和办案难度,提出量刑建议的动力不足。同时,量刑建议主要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主要办理重大案件的分州市院由于所办案件复杂和社会维稳等因素,长期以来倾向于不提量刑建议,间接导致重大案件领域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困难重重。


2.量刑建议规范化面临新问题,量刑建议方式各地差异较大


《规范量刑程序意见》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建议的要求和提出方式等。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方式、决定权限等都面临新的要求。例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文件要求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后司法实践对此仍有不少争议。有的观点认为量刑建议往往受制于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表现,相较于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容易发生变化,不宜在起诉书中直接表述;也有相反观点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经过控辩协商已经达成具结,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较小,在起诉书中直接载明量刑建议更能直接体现检察机关兑现承诺。对于提起公诉后,量刑证据或者认罪认罚态度发生变化后,如何调整量刑建议,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不同的做法。有的直接当庭作出变更,有的庭前出具量刑建议调整书,有的庭后出具新的量刑建议书等。调整量刑建议是否需要征得检察长的意见,也存在不同做法。这些问题都亟需加以规范和明确。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