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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涵义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25 | 4118 次浏览 | 分享到:

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涵义

在个案中释放正当防卫制度价值

基于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分析

正当防卫制度历来是刑法学的重点问题之一,更是刑事司法实践的难点。自1979年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以来,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者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相关重要问题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不同见解。为积极解决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公布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专题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指导。笔者结合指导性案件,就检察办案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提出见解。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1)基本适应说,认为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2)客观需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就是没有超过限度。(3)基本适应和客观需要统一说,认为考察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键是要看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要对侵害行为的强度、其所保护权益的性质以及防卫行为的强度作综合的分析研究。

  

陈某故意伤害案明确了“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简而言之就是“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的,或者结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的,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涵义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说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又必然造成重大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和必然的因果关系。

  

1.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朱凤山防卫过当案表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进而明确,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也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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