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高院判例: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5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具体到本案中,案涉3000万元借款系刑事判决认定的汤季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组成部分,但案涉借款合同有效。原因在于: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法规范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属管理性强制规范。第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评价的是当事人独立事实的非法经营行为,民法评价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合同行为。第三,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该罪的构成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叠加而导致的,具体到本案所涉的3000万元借贷,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


实务经验总结


1.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借款合同不必然无效。刑法与民法的评价视角、评价对象不同,因而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承担刑事责任仅是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评价,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之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判断。


2.刑法并非均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构成犯罪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行为人构成犯罪不意味着借款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