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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非法集资的借款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5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系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案例一


陈家晨与贺景波、韩卓、辽宁活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再523号]法院认为:“关于《购销合同》的法律效力。李钢代表沃德公司与贺景波签订了《购销合同》,由沃德公司出售化肥给贺景波,并收取贺景波支付的货款。对于该买卖行为及《购销合同》,39号刑事判决认为,李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对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货款或者货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见,李钢签署《购销合同》的行为系其为实施合同诈骗采取的犯罪手段。贺景波与沃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李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犯罪行为。贺景波与沃德公司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贺景波与沃德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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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因合同违反“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其无效


案例二


刘英奎、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27号]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刘英奎主张其与董俊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其与中天公司的保证合同亦应有效。经查,河南诚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俊杰以虚报注册资本手段取得诚通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截止2012年3月2日,以诚通担保公司为平台累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50691.67万元,案发时尚有40164.91万元未归还。董俊杰犯集资诈骗罪获刑。本案所涉借款虽然未纳入董俊杰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但借款行为发生在2011年7月5日至2011年10月17日期间,均属于董俊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二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3

行为人犯集资诈骗罪,法院认定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案例三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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