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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1 | 9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相对接近的案例如云南景洪郦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已确诊病人郦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本案中,郦某某在已经被确诊并隔离后,仍逃离医院,属于提前擅自脱离隔离,尽管对其逃离后的行踪报道不具体,但仍可知其到了其妹妹居住的小区且在后续住院期间有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攻击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按照《防控意见》规定,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需根据案件证据予以认定。


(二)确诊后拒绝隔离或提前擅自脱离隔离,但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该类型和第(一)种类型相似,区别在于确诊患者没有出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能截然得出结论。有文章提出:“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但其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如果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种行为实际上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根据《意见》规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笔者对此不完全赞同,《防控意见》尽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两种典型情况,但并非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切情形,与其将其理解为排他性的,倒不如理解为典型列举更符合实际,也更具有适应实践丰富样态的必要弹性。具体而言,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已经确诊但拒绝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病人,其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但其在高层楼房家中将自己的漱口水向楼下公共区域大面积喷洒,或像有的地方已经出现,将口水涂抹在电梯按键上,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并不符合《防控意见》虽规定的“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而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情形。因为行为人不仅仅是拒绝防控措施的问题,而是在积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此,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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