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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1 | 9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防控意见》的两款规定即可知,对于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处同样的行为外,需实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疑似病人是一个特定称谓,需要严格予以限定


与确诊病人一样,《防控意见》中所指的“疑似病人”,是在发生相关行为和危害前就已经被确认为疑似病人的,而不是在发生危害后果事后来溯源。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8条规定: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而2020年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具体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的诊断标准。据此可知,确定一个人为新冠疑似病人,需要经过医疗机构、医疗人员诊断,方能确定,即确定疑似病人是一个医疗行为。笔者非常赞同有文章所述:“如果他未被正规医疗机构诊断为疑似病人,即使他有逃避防控(未主动登记、编造或隐瞒行踪、隐瞒发病症状)的行为,不宜认定其为疑似病人。更不宜因为他最终被确诊为新冠病人,由于他之前有新冠发病症状(发热、咳嗽、腹泻),来推定他之前为新冠疑似病人,从而将其逃避防控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明确了主体的特定性,就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准确认定罪名。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的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案例一)已经进行了实际诠释。


案例为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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