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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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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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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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撇开后半部分其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这一典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不说。之前,孙某某在病情恶化就诊时,被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因为医生只是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并非按照规定诊断标准进行正式确认其为“疑似病人”,故该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只能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笔者认为,这正是这个典型案例的一个典型意义所在。
(三)要实践认定中注意区分确诊患者与疑似病人主观方面的差别
如前所述,在具体构罪情形方面,本类型实质上与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并不绝对。原因除疑似病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实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之外,疑似病人因为尚未确诊,尚不确定自身一定构成新冠肺炎,故其在实施相关造成疾病传播的行为时,主观上可能更多的是侥幸、轻信的心理,故在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情况下,认定其构成犯罪上要慎重。尤其是在符合《防控意见》明确规定情形外,认定疑似病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更为慎重。
三、密切接触者、有症状者及有疫区居住、出行史等重点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认定
从通报案件情况看,本类型才是当前实践中出现并办理的主要类型,但也是在定罪上最值得商榷的部分。笔者结合法律和《防控意见》的规定认为,现在通报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其中不少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防控意见》实际上对于构成妨害传染病传播罪的认定,采取排除性的规定,即在不属于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人员两种类型”之外,可考虑按照“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当然,该规定并非穷尽性的一刀切,笔者在前文分析中已论述。因此,实践中可以采取排除法,对于大量并非确诊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有可疑症状者及有疫区居住、出行史等存在致病风险和可能的重点人员,重点考虑其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