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三种主要的大类型之外,对于实践中还存在一般人员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如直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其他情形按照《防控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的规定予以认定,对此应该没有太大争议。
最后,笔者认为,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要看到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体都是一场灾难。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行为人自身亦是受害者,故应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入刑和羁押两方面都保持必要的慎重,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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