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1 | 95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中,余某已被确诊后,故意隐瞒工作人员排查,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从通报案情看,余某在确诊后没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也没有其他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故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种情形,确诊后隐瞒病情或躲避相关医疗和防疫部门的排查防控,但存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或实施其他传播或可能传播疾病行为。如前所述,这种情况下,确诊行为人积极的行为难以被《防控意见》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所涵盖,其明知为确诊病人,仍然实施带来不特定传播或可能带来疾病传播的行为,无论其存在传播的直接故意还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当然,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其疾病具有传染性除外。


典型的如山东潍坊患者张某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潍坊市某小区居民张某芳,于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2月2日,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与其接触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本案中,张某芳确诊返回潍坊后,仍加以隐瞒病情,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并出入医院等公共场所,造成多人被传染或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故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认定


本类型实质上与第一种类型即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具有极大相似性,完全可以把主体替换后,按照上述第一部分,分为三种具体类型进行代换分析,故本部分不再赘述。之所以单独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防控意见》将本类型单独进行规定,为便于对照适用;二是本类型在实践中有几个需要强调的方面,单独予以分析更为清晰。


(一)与确诊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本类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造成实际危害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