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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自认规则
来源:民商法微论坛 | 作者: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董海龙 | 发布时间: 2020-04-26 | 43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谓明确表示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于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白、确定、无误地加以承认,不能有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观点,如在自认时不能使用“大概”、“差不多”、“估 计”等语言。如果当事人默示自认,既即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只有在审判人员进行释明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诉讼中的自认是证明责任的例外,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一定的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新《证据规定》从自认的不同类型,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一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对方当事人就自认的事实不再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也不再需要为自认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
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于自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一方对另一方事实的承认。在效力上同样发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后果。
三是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对当事人(被代理人)发生自认的效力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对此,新《证据规定》第5条作了如下规定:诉讼代理人在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有种情况例外,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新《证据规定》实施后,就有关委托授权一定要明确,一般情况下,排除对案件事实的自认。降低诉讼代理风险。
四是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一人或数人的自认,对其他共有人是否发生自认效力。新《证据规定》第6条作了如下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五是限制或附条件的自认,是否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新《证据规定》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综合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当事人的自认,除新《证据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能撤销或否认自认。


2、当事人的自认对法院产生的效力。


自认不但对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也对法院产生拘束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自认,其自认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趋于一致,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确认,不能做出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相反的认定,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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