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饮酒后又喝藿香正气液(含酒精)不影响醉驾认定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25 | 4452 次浏览 | 分享到:

饮酒后又喝藿香正气液(含酒精),不影响醉驾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对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酒”的理解,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根据立法目的、法律用语的本义理解为乙醇酒精;司法实践中,有些醉驾人员为了逃避刑罚处罚,喝酒后故意再服用含有酒精成分的药水或者饮料,或者百般抵赖狡辩,辩解自己没有喝酒,而是服用了含有酒精的药水、饮料、食物。在此情况下,如果认同类似的辩解成立,则会使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在无形中加大,有时甚至无法处理。被告人饮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或者饮用白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卫东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富安镇米市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吴卫东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1毫克。因被告人吴卫东对该检测结果有异议,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测,被告人吴卫东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6毫克,且对血样进行DNA同一性认定,检测结果为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测血样来源于被告人吴卫东。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能够确定的是吴卫东当天中午喝了一两左右白酒,下午喝了3支藿香正气液;晚上是否喝酒,以及晚上是否喝了藿香正气液均无法证实。另外,根据其在原审庭审及二审时的供述,其之前在药店买过、喝过藿香正气液。藿香正气液说明书禁忌事项中有“乙醇含量为40-50%,喝过后禁止驾驶车辆等”的容。其辩称未看说明书、不知道含有乙醇。


法院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卫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吴卫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要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服用药品等非酒类物质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人吴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