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078.6元;
二、驳回付某某、傅某、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1元,由鞍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欧
人民陪审员李紫薇
人民陪审员刘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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