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履行相应事故现场勘查记录手续。
2015年5月18日上午,该用户代表、进入事故现场的第一人付某赶到维修公司叙述事故经过:2015年5月14日早6时30分至40分间,本人到铁东区园林大道1032栋**号的父母居住处探望。
使用钥匙开门进入,本人就闻到有煤气味儿,同时看到父亲付某某、母亲徐某某分别躺在大小卧室床上,父亲大小便失禁,母亲口吐白沫,且均昏迷不醒。
本人立即打开门窗通风,又到厨房查看煤气设施,看到两个煤气开关均呈关闭状态,后拨打120紧急医疗救援电话求助,同医护人员将父母二人送入市中心医院救治。
经诊治,父母二人均确诊为一氧化碳气体中毒。
故本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煤气公司客服电话报告。
目前,本人父亲仍医治当中,母亲不幸于2015年5月17日死亡。
本人认同事故原因系本人父母使用燃气设施不当所致。
以上本人叙述事故经过属实,付某。
付某认可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确系其本人签名,但不认可承认是父母使用不当造成煤气泄漏的记载,签名是因为如果不签字,燃气公司拒绝出具勘查记录。
再查,现原告方与燃气公司均认可本起事件煤气泄漏原因为两个燃气开关后部螺母均移至阀柄螺杆末端,弹簧顶紧作用失效,阀柄与阀体间产生间隙并轻微泄漏。
燃气公司自认因付某某家庭住址公安号铁东区园林路96号与鞍钢号园林路96号重叠,本起时间发生前两年未对付某某徐某某家中煤气阀门进行检查。
另查,2015年5月14日,徐某某被送至鞍山市中心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糖尿病、高血压、腔隙性脑梗死,住院3日(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7日),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
花费医疗费共计4803.35元,其中公务员补助957.81元,医保统筹支付2370.03元,个人支付1475.51元。
2015年5月17日2时10分,徐某某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颜面苍白。
抢救措施:立即查体;意识不清,颈内动脉波动消失,血压测不出,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光反射消失,各种反射消失。
立即心脏按压,人工通气,急查心电图提示直线。
立即给予肾上腺素1毫克、阿托品1毫克反复肌注,呼吸兴奋剂静点。
于2时35分患者仍无心跳呼吸,双侧瞳孔散大至边缘,各种反射消失,心电图仍提示直线。临床死亡。
临场死亡诊断:心源性猝死;急性一氧化碳中毒;高血压病;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