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煤气中毒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4 | 53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有主观过错,或者推定过错。

按照相关规定,燃气公司有义务对燃气用户室内的燃气设施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但是两年一次的安全检查与付庆宝家中的燃气中毒,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推定全部过错责任。目前由市政府主导、燃气公司配合实施,在全市各城区进行的燃气安全大排查行动,入户率仅为30%(其余70%用户敲不开门)。如此低的入户率现实情况表明,两年一次的安全检查对用户的日常用气安全不可能起到实质性的保障作用。

燃气公司认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用户忽视了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对于开关老化弹簧脱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及时报修,仍然将就使用。如果用户的燃气开关设施处于极度不安全状态,指望燃气供应企业两年一次的安全检查帮助你解决问题,发生事故的概率极大。

综上,原告方家中的燃气中毒事故,是原告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燃气公司没有过错,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方提供的干部履历表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一份、单位证明一份、户口本一份、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收据8份、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一份、证人证言两份、煤气费收据两份,此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2、原告方提供的社区证明两份、体检报告一份,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3、燃气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勘查记录一份、燃气故障维修票一份,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4、关于燃气公司提供事故报告一份,因为燃气公司内部报告,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518日,被告燃气公司出具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载明:当事人或家属叙述事故经过:20155151232分,维修公司园林维修班接到客服信息,铁东区园林大道1032**号用户两人煤气中毒,已入院就医治疗,闻讯后,燃气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勘查。

经查,该用户两个燃气开关后部螺母均完全移至阀柄螺杆末端,弹簧顶紧作用失效,阀柄与阀体间产生间隙并轻微泄漏。

除此,该用户户内外燃气管道设施再无泄漏部位。

燃气维修人员将两个燃气开关更换,彻底修复泄漏隐患。

因该用户代表急于赴医院陪护燃气中毒受伤人员,故同燃气事故现场勘查人员约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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