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煤气中毒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4 | 53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直接死亡原因(具体疾病):心源性猝死。

另查,徐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于1936625日出生,死亡时78岁。

付某某系徐某某丈夫,二人育有两子,分别为傅某、付某。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告方、燃气公司均认可燃气泄漏原因为两个燃气开关后部螺母均移至阀柄螺杆末端,弹簧顶紧作用失效,阀柄与阀体间产生间隙并轻微泄漏。

燃气公司自认因付某某、徐某某家庭住址公安号铁东区园林路96号与鞍钢号园林路96号重叠,本起时间发生前两年未对付某某、徐某某家中煤气阀门进行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七条  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规定:燃气设施……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验检修和维护,对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并督促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负责供气的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的宣传,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其中: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并及时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2006)行业标准3.5用户设施中”3.5.1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3.5.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3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4不得有燃气泄漏……3.5.4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规定,燃气公司作为室内燃气的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具有安全检查和维护的义务,对于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检查过程中,要确认用户燃气设施的完好,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阀门应完好有效,不得有燃气泄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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