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可否跨档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12 | 9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全面从宽处罚,即为了不影响刑事和解价值的实现,又要满足全案的量刑平衡的要求,对本不应从宽的普通共犯做适当从宽处罚。”司法实践更偏向于前种方式,即适当限制部分共犯的从宽幅度以达到共同犯罪内的量刑均衡。


认罪认罚态度和表现决定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降低了刑罚可责性,故量刑上予以一定从宽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但对量刑平衡的考量是多维度的,既有立法与司法上的维度,也有个案与类案的维度,还有空间上与时间上的维度等。同样,在个案共同犯罪内的量刑均衡也不能忽视。既要考量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共同犯罪人的不同认罪认罚态度和表现决定了其人身危险性的不同。但即便如此,在主犯认罪认罚、从犯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为保障个案的量刑平衡,主犯从宽后所承担的刑罚一般也不得轻于从犯。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也不宜绝对化,刑罚是多重价值的共同体现,对主从犯刑罚的确定,同样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对于主犯可能具有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按照量刑方法,主犯的宣告刑低于从犯的,也并非不可以在从犯的刑罚之下确定刑罚。因此,在确定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刑罚时,应当充分考量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社会观念等因素,提出区别化的量刑建议,避免出现量刑失衡,冲击一般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六)科学评价法官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由于量刑建议的实质内涵及指向,量刑建议采纳率往往是评估量刑建议改革成效的最主要指标体系,同样也是评价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质量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指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达96.02%。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仅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还可以对量刑的畸轻畸重提出监督,无形中构成了对法院量刑的制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量刑建议采纳率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质量,但评价量刑建议的质量高低不能简单地以采纳率高低为标准。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中,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且要求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采纳,一定程度上就是将法官自由裁量权作出部分让渡,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诉讼效率。当然,检察机关也应当充分尊重法院在量刑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能仅仅因为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就提出抗诉予以纠正。同样在评价量刑建议时,也要充分考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因为法官量刑裁判与量刑建议有出入就认为量刑建议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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