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越早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越明显,如果每个认罪认罚案件的行为人都选择在最后的审判阶段认罪认罚,那么,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必将大打折扣,甚至有落空的风险。同时,犯罪嫌疑人为修复社会关系、节省司法资源作出的努力越多,从宽幅度就理应越大。因此激励行为人尽早认罪认罚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而要实现此目的,就要给行为人提供尽早认罪认罚的驱动力。对不同阶段认罪认罚采取阶梯式从宽量刑,认罪认罚越早给予的从宽幅度越大,反之,认罪认罚越晚给予的从宽幅度就越小。
当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从宽幅度的差别性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体现,合理从宽既要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刑罚主要还是应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决定,从宽折扣过大将导致对罪行的错误评价,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也由此会带来量刑失衡、司法失信、无辜者认罪、冤假错案,甚至司法腐败等一些列问题。“过大的量刑折扣可能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特别是在重罪案件中,也有可能刺激无辜者答辩有罪”。“两高”应当通过量刑指南等形式,确定从宽幅度标准,增加社会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期和司法确定性,增强量刑的精准性。
(五)从宽中应体现量刑平衡
量刑的任务就是对被告人判处与其所犯罪行以及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的刑罚。在此基础上要求在司法整体公正与案件个体公正之间维持一种相对的平衡,以维持整体司法公正的指导方向和司法公信力。随着司法大数据的逐渐广泛运用,类案量刑失衡问题得到一定缓解,并有望在大数据的辅助下进一步得到解决。但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共犯间的量刑平衡问题仍然需要给予关注。
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给予从宽优惠,这是恢复性司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基于报应论要注重对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应当说,报应论与恢复性司法的冲突是天然存在的,报应论要求实现对共同犯罪全体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要求对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平息了社会矛盾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从宽中不可避免地可能产生同案被告人间的量刑失衡。当部分共犯适用认罪认罚,而另一部分共犯没有认罪认罚时,从宽带来的量刑失衡问题就出现了。有观点提出两条解决路径:“一是限制从宽,即为了实现全案量刑的平衡,而又不与共犯处罚原则相悖,应当限制和解共犯的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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