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可否跨档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12 | 96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关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问题


实践中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三种方式,一是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确定的刑种和明确的刑期的量刑建议;二是幅度刑量刑建议,即提出确定的刑种和带有一定幅度的刑期的相对具体的量刑建议;三是概括刑量刑建议,即只提出对刑种的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第三种方式是在量刑建议探索初期较为粗放式的量刑建议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应以哪种量刑建议方式为原则,既是量刑建议的模式问题,也是理论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和庭审变化充分运用裁量权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且检察人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经验不足,不宜提出确定刑建议。也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为了增强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权威性与延续性,进一步固化具结书的签署效力,提高量刑建议“精准性”,检察机关宜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且确定刑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不实质冲突。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与检察机关针对量刑建议开展认罪协商,达成认罚合意,也即量刑具结,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安排。检察机关根据认罚合意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的量刑建议,它是凝聚控辩双方乃至被害方意见在内的多方合意的结果。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追诉立场,而是在全面审查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基础上,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基于多方合意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代表国家兑现对诉讼当事人的承诺的集中体现。在已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庭审中再发生事实情节不确定和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很小,而充分量刑协商的结果必然是确定的,因此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司法机关兑现量刑减让、促进达成认罪量刑协商、维护制度稳定的重要方式,更符合制度价值的内生需求,更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的发挥,更有利于量刑规范化及量刑标准的统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确定性是量刑建议不断走向精准化的重要方面。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机理和价值功能,本文赞成对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明确、确定的量刑建议,当然,对于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的尚未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的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不宜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也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幅度刑量刑建议,或者提出从严或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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