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合意的结果,确定的量刑建议是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核心内容,此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基于控诉立场要求追诉犯罪而提出的刑罚请求,而是基于控辩双方,并结合了被害方意见,对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定罪量刑的合意。确定的量刑建议是这一合意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体明确的,“认罪”不能仅做宣告性的认罪表示,而应当提供具体的犯罪细节。相应的,司法机关给予的量刑减让也应当是明确的,提出确定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职能的体现,更是兑现法律明确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郑重承诺。值得指出的是,是否接受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合意的结果。在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可以依法提出从轻、减轻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从宽幅度的,检察官也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形成双方合意的量刑建议。
2.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达成控辩协商,并增强认罪认罚适用的稳定性
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来说,“一个人深陷囹圄而脱罪无望,自然希望落在自己头上的刑罚能轻则轻,这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的心理基础”。在其已经放弃对抗,选择与司法机关合作后,必然希望得到的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的从宽建议。而幅度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心理预期上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试点期间的实践证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幅度刑建议,其心理预期也仍然是量刑建议幅度的中线以下。如果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的中线以上甚至顶格上线判罚,则超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虽然判罚仍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但其从心理上则认为量刑偏重,基于此种心理而提出上诉的案件并不鲜见,这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适用。究其根源,幅度的量刑建议还是在于控辩协商的不充分,最终必然影响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性。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赋予量刑建议一定刚性,正是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消弭了‘可以’从宽的不确定状态”。实现立法初衷,客观上要求量刑建议确定化。故“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过于笼统或大而化之,而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对确定的量刑预期,以降低诉讼进程的不确定性”。
3.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诉讼分流,并助益法官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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