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会超过30%,在日本,法官的量刑90%以上都低于检察官的求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不足10%。即使考虑中外司法制度差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刑事审判中的建设性作用也应得到充分肯定,实现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客观条件是具备的。当然,在实践中,检察官还要多与法官沟通量刑经验,以迅速提升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
5.从量刑建议的历史发展沿革看,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量刑建议制度的发展趋势
从量刑建议的发展历程看,经历了从最初探索、进行试点、写入法律这样一个逐步渐进、不断深入的过程。在十来年的发展过程中,量刑建议呈现出从粗放向精准演进的制度趋势。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是一个幅度”;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是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只有当确有必要时,才可以提出确定的刑期”。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从2010年量刑建议全面推开以来,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主要是以幅度刑为原则,而且幅度较为粗放。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启动试点,试点文件中明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探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水平,两年的试点过程中,试点地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占比达到29.4%。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开以来,部分地区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部分地区实现了以确定刑建议为主的量刑建议方式,例如,重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全部量刑建议的62.05%;四川成都市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全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当然,绝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特别是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仍习惯于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主,但即便如此,原先的粗放模式量刑建议已基本被取代,量刑建议的幅度进一步限缩,量刑建议精准化已成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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